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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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美退役军人”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1-06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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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新退役军人规〔2022〕2号

发布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12日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

有效性:现行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美退役军人”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展现新疆退役军人时代风采,进一步推动形成尊崇军人职业、尊重退役军人的良好风尚,激发引领广大退役军人积极投身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事业,成为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坚强力量。根据《全国“最美退役军人”学习宣传活动先进典型评选办法(试行)》和《关于做好关怀“最美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就规范新疆“最美退役军人”推荐选树和学习宣传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最美退役军人”评选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新疆军区政治工作部联合开展。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成立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

第三条  新疆“最美退役军人”评选坚持以下原则:

(一)体现政治性、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注重工作实绩、事迹突出、品德良好、群众公认;

(四)聚焦新疆工作总目标,面向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各行各业、面向基层一线。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新疆“最美退役军人”推荐对象,必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人民军队优良传统,珍惜荣誉、永葆本色、奋发有为。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重点工作部署,热爱新疆、扎根新疆、建设新疆,在经济社会建设各行各业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  年度新疆“最美退役军人”评选对象,主要从符合以下条件的退役军人集体和个人中产生:

(一)获得“自治区模范退役军人”、地(州、市)“最美退役军人”和地(厅)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优秀退役军人集体和个人;

(二)在平凡岗位做出一流业绩、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优秀退役军人集体和个人;

(三)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表现出色、事迹感人、群众认可的优秀退役军人集体和个人。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一般不作为推荐对象:

(一)已经获得“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

(二)已经获得“全国模范退役军人”、全国“最美退役军人”和新疆“最美退役军人”称号,或由自治区级以上发布的其他“最美人物”称号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推荐的情形。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层层选树最美。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广泛发动群众,引导基层一线退役军人和干部群众积极参与,主动深入一线收集先进典型线索,深入挖掘身边优秀退役军人的感人事迹,层层开展“最美退役军人”评选工作,形成层层选树最美,人人学习最美的时代风尚。

第八条  逐级择优推荐。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把关、好中选优的方式组织推荐工作。拟推荐对象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书面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法院、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社会征信等相关部门意见。对拟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初审后,上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各地(州、市)推荐人选,以各地(州、市)党委宣传部、退役军人事务局名义联合上报;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推荐人选,以自治区党委直属机关工委名义上报;自治区学校、医院推荐人选,归口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自治区卫健委名义上报;自治区国有大中型企业推荐人选,归口自治区国资委名义上报;中央驻疆单位推荐人选,以各中央驻疆单位名义上报。

第九条  认真组织遴选。围绕自治区年度重点工作,树立基层导向,注重实绩为先,统筹考虑地区分布、民族比例、行业领域、事迹类型、人员类别等综合因素组织开展评审。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1:5比例提出初选对象名单;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评审领导小组讨论研究,按照1:1.1比例提出复选对象名单。

第十条  部门联合会商。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新疆军区政治工作部,对经评审产生的复选对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酝酿,拟定10名候选对象。

第十一条  提请会议审议。将候选对象建议名单提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会议研究审议,形成公示名单。

第十二条  面向社会公示。在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官方网站和“新疆退役军人”微信公众号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接到实名反映问题并调查属实的取消候选资格。

第十三条  印发称号授予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新疆军区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授予年度新疆“最美退役军人”称号的决定。


第四章 学习宣传


第十四条  举行称号授予仪式。举行新疆“最美退役军人”称号授予大会,通过自治区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新疆“最美退役军人”先进事迹。

第十五条  广泛宣传报道。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设置专题专栏,拍摄展示宣传视频,编印先进事迹汇编等形式,常态化、立体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报道年度新疆“最美退役军人”先进事迹,营造尊重退役军人、尊崇军人职业的浓厚社会氛围。

第十六条  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充分发挥新疆“最美退役军人”示范带动作用,组织开展先进事迹报告会,邀请先进典型参加学习交流座谈、红色宣讲、培训授课等,激励引导广大退役军人和干部群众见贤思齐、争当先进。


第五章 礼遇关怀


第十七条  按照礼遇关怀“最美退役军人”有关规定,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新疆“最美退役军人”所属单位,在重要节庆期间对“最美退役军人”进行走访慰问。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常态化联系当地“最美退役军人”,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

第十八条  给予优待和服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邀请或向有关单位推荐新疆“最美退役军人”先进典型出席重大庆典、纪念、文化活动等。在本人就业创业、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困难帮扶援助等方面给予优先优待。切实让先进典型得荣誉、享关爱、受尊重,在全社会树立德者有得、德者受尊的价值导向。

第十九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优先推荐新疆“最美退役军人”参评“全国模范退役军人”、全国“最美退役军人”,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其他相关评选表彰活动。

第二十条  新疆“最美退役军人”身患重大疾病、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等情况时,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探望慰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六章 教育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动态培养管理机制。各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持续关注新疆“最美退役军人”先进典型成长,有重点地推荐参加本地区及以上各类学习、教育和培训,让先进典型学有所得,在各自岗位发挥更大作用。推荐单位负责新疆“最美退役军人”跟踪培养和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新疆“最美退役军人”称号获得者有违法、违纪或不当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其他不宜保留称号的,撤销其称号,取消相关礼遇。

第二十三条  因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需撤销新疆“最美退役军人”称号的,由原推荐单位或现在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按程序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经会商审核批准后撤销称号;特殊情况下,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核实后商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疆军区政治工作部直接予以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疆军区政治工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