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疆师级以上部队参谋部、政治工作部:
现将《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军区参谋部 新疆军区政治工作部
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提升退役士兵文化素质和职业技术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按照规定可参加或享受有关教育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军士、义务兵。
第三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应当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紧密围绕社会需求,建立包括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和终身学习的教育培训体系,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
第四条 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训机构可在自治区确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选择。退役士兵参加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教育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抓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广泛开展专场招聘、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创业扶持等活动,多措并举搭建就业创业平台,扶持退役士兵实现充分就业、稳定就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以及部队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第七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动员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统筹协调教育培训工作;
(二)制定培训规划、专项计划及有关政策措施;
(三)牵头确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建立培训机构信息黄页;
(四)组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教育培训工作,考核评估教育培训机构。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所属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学校(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制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推荐就业服务;
(三)指导退役士兵参加技能等级认定;
(四)会同驻疆部队有关部门促进退役士兵军地职业技能证书衔接转换。
第九条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高等学校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编制工作,退役士兵招考录取、教学管理、教育资助等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相关经费保障,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加强经费绩效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驻疆部队有关部门要做好面向现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支持其在服役期间学习储备多种职业技能,取得更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建立军事专业与职业对应目录,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军地职业技能证书衔接转换。
第三章 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 全员适应性培训。
(一)把适应性培训作为退役士兵融入社会教育培训的第一课、必修课。在退出现役的第一时间,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统筹安排,采取“互联网+培训”等多种教学手段,灵活安排教学,坚持即退即训、全员参加。
(二)主要内容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解读、政策法规宣传、安全保密教育、心理调适、职业规划、就业创业典型经验介绍等。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
(三)退役士兵离队前,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宣讲政策形势,加强择业指导,实现区域内驻军单位基本覆盖。
第十三条 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
(一)退役士兵接受疆内中职教育(含技工教育)的,可凭初中毕业证和身份证注册入学。
(二)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允许适当延长修业年限。
(三)退役士兵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增加一定分值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加一定分值投档;退役士兵可报考高职分类招生考试。
(四)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可免试就读我区成人高考专升本专业;退役士兵报名参加成人高考增加一定分值投档。
(五)具有新疆(含兵团)户籍的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可申请参加我区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免试招生,自2022年招生起执行。
(六)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增加一定分值,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
(一)退役士兵根据个人培训意愿,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并按要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一次“三免一补”(即: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职业技能鉴定费、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时间按照培训工种和等级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驻疆部队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落实国家关于军事专业与职业对应目录和军地职业技能证书衔接机制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开展终身教育培训。
(一)将退役士兵纳入自治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以职业素养提升、技术更新、技能等级晋升为培养目标,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拓展职业上升空间。对失业退役士兵,及时纳入失业人员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按照规定予以补贴。
(二)定期开展“新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大讲堂”活动,面向退役士兵发布优质课程、开展线上培训。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跟进开展职业能力倾向测试、统计分析等工作,不断提升培训效能。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并纳入各级政府预算。
第十七条 全员适应性培训经费从退役安置补助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退役士兵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从退役安置补助经费中列支;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的,可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符合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国家奖学金政策,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南疆四地州和涉农专业在校退役军人和南疆四地州外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退役军人可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二十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进行代偿。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以及通过全国统一高考、高职分类考试考入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实行学费减免,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并按规定享受各类奖学金、伙食补贴等政策。
第二十一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绩效评价、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分配下达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挤占、截留、克扣或挪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并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对违纪违规安排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新疆军区参谋部、新疆军区政治工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限为5年。以往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