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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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0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自治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自治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1月11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第十八次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1月18日

自治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30号)、《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全员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个性化培训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全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业务指导、计划制定和培训机构的确定;各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培训机构的审核推荐、签约存档、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培训机构的申报受理、培训组织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确定培训机构

   第四条 确定培训机构应当采取申报签约的方式进行。培训机构主要包括各类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第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明确规范的培训项目。

   (二)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实训设施设备和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应有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三)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就业渠道稳定,相关证书获取率和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较高。

   (四)遵守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六条 确定培训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培训机构参与申报。

   (二)受理。培训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审核公示。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采取核对资质信息、实地考察调研等方式核实培训机构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

   (四)确定。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各地(州、市)审核公示结果,按照平等自愿、优质优先、应纳尽纳的原则确定培训机构,并在官方媒体发布。

   (五)签约。各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确定的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对培训机构资质、培训场所产权证或租用合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存档。

   第七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官方网站或媒体集中公布签约培训机构情况和培训政策等相关信息,并建立培训机构信息黄页,供退役军人使用。各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完成黄页动态调整,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第三章 合同及履行

   第八条 各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结合本地退役军人特点、培训需求、培训市场状况,科学设定培训合同条款,遵照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

   第九条 合同应当明确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质量、资金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情形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设定绩效目标,开展履约管理,执行绩效监控,及时掌握培训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二)采取“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和绩效评估等多种监管方式,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

   (三)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培训进度或绩效情况,按规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经费。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二)结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制定教学计划和培训目标,优化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法,保证教学质量。

   (三)规范招生行为,按价格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培训收费标准。招生简章和宣传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真实,并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备。所开设课程和培训质量应当符合招生简章或宣传的承诺。

   (四)培训开班前,应提请签约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报名参训的退役军人身份和享受补贴政策条件。

   (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范各类安全隐患。

   (六)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职业资格考试等职业能力评价。对完成规定课时、经结业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七)根据培训专业推荐参训学员就业,提倡开展“入学即入职”式培训,组织开展就业稳定性跟踪调查,时间不少于1年。

   (八)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当期培训任务结束后,向签约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培训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终止合同:

   (一)办学资格终止的。

   (二)经评估不能正常开展培训的。

   (三)教学质量低,学员负面评价率高,安全措施不到位,就业率低的。

   (四)存在买卖和出租资质、转包培训项目、虚假宣传或培训、套取培训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培训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培训

   第十三条 经确定的退役军人培训机构要立足市场和社会需求,根据退役军人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培训意愿和就业意向等实际,科学设置专业,认真编制施训教材,精心制订教学计划,并上报签约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在接收报到的1个月内即退即训、全员参加,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天,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根据个性意愿和实际需求开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可在退役后任意年度选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需在接收报到后3年内完成。由自治区确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前,应当填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持个人退役证件和有效身份证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疆内异地培训的,须经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可在全疆培训机构中选择。

   第十六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教育培训系统”网上报名。疆内异地培训的,需经安置地所在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网上审批,并上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网上审核。

   第十七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疆内异地职业技能培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疆内异地个性化培训,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调实际培训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排培训及经费拨付等相关事宜。培训过程中所需交通费等额外费用由退役军人本人自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负责本地区培训绩效评价工作,依据合同条款开展履约管理。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以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等方式,按照统一标准综合评估培训的教学质量、学员就业率和取证率等绩效情况。

   第二十条 评估工作在合同期内开展不少于1次,要发挥学员作用,通过网上评价、调查问卷等形式参与评价。评估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在接受考核评估时,要提供相应的注册资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固定资产及教学设施登记账簿等相关材料。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参训学员逐人建立培训台账,如实登记学员参加培训和享受培训补贴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布培训机构评估结果及违规违约行为处理情况;设立监督电话,畅通网上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培训机构围绕培训合格率和实际就业率等重要内容,按照“谁培训、谁推荐就业、谁促进创业”的要求,加强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帮助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自觉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虚报套取、违纪违规使用培训经费的培训机构和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就业创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