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工作规则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10月20日第二十二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参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退役军人为中心,有力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着力推动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机关、创新机关、廉洁机关和服务型机关,为新时代新征程上奋力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生态良好的美好新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第三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退役军人工作全过程各领域,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厅领导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克难攻坚、敢于开拓、勇于担当,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实行党组全面领导和厅长负责制,党组书记领导厅党组全面工作,厅长领导厅行政工作。副厅长协助党组书记、厅长,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党组书记或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可代表退役军人事务厅进行对外公务活动,处理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事务。一级、二级巡视员协助厅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某方面工作。
党组书记出国、出差或脱产学习期间,由厅长主持厅全面工作。厅长出国、出差或脱产学习期间,由党组书记主持厅全面工作。副厅长出国、出差或脱产学习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厅主要领导指定的其他副厅长代管。
第六条 厅领导在工作中要相互沟通,团结协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分管厅领导要及时向厅主要领导请示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厅领导分管领域的,要同相关厅领导商量决定。
第七条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处室(单位)工作,其他负责同志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履行贯彻执行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等职责,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以落实退役军人服务和保障规划为牵引,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工作运行体系、政策制度体系,建强用好双拥工作平台,着力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安置就业、服务保障、权益维护等各项工作,切实把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九条 各处室(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厅党组部署、厅内部规章制度,在本处室(单位)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职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各处室(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和厅党组各项工作要求。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行政职能
第十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要依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腔热忱为退役军人服务,着力完善退役军人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工作运行体系、政策制度体系,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全力推进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担负起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职责使命。
第十一条 完善退役军人工作政策制度。积极稳妥出台退役军人工作政策法规,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国防军队改革相衔接的,以法律为根基、以行政法规为主干、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退役军人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 开展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推动将退役军人党员纳入党组织教育管理,指导开展思想政治和舆论宣传工作,组织开展退役军人先进典型选树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等工作,发挥退役军人志愿服务作用,引导广大退役军人成为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维护政治安全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坚实可靠力量。
第十三条 优化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坚持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做好转业军官、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加强军休机构建设,提升军休服务管理质效。
第十四条 落实退役军人待遇保障。组织协调落实符合条件的部分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制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制,指导做好退役军人信访、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等工作,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组织指导自治区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深入开展双拥模范城(县)、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创建工作,推动完善双拥工作和军民共建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
第十七条 开展褒扬纪念和退役军人荣誉表彰工作。负责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烈士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自治区级烈士纪念设施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模范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模范单位和个人典型事迹。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退役军人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向自治区人大、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草案,规范性文件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备案。
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重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要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 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四条 重要政策、重要工作等重大事项由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提请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或厅相关处室(单位)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地州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提请研究审议时需同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等提交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前,分管厅领导应召集有关处室(单位)以专题会议形式,认真研究讨论,并报请厅长审签同意方可提交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各处室(单位)重大事项须经集体研究,并向分管厅领导请示报告。
第二十七条 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八条 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安排部署,厅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厅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各处室(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厅党组的决定和厅领导的安排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贯彻执行。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把公开透明作为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三十条 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有关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厅门户网站、公告、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疆退役军人”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重要新闻发布可申请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要重视社情民意,高度关注服务对象诉求,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第七章 加强计划与落实
第三十三条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可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四条 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工作部署要求,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要点。每年年底前确定下一年度需要提请自治区人大、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或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和财政部门要求,按时编制部门预算。
各处室(单位)要在每年12月30日前按照相关规定将下一年度工作要点、预算情况和会议计划、立法计划、表彰计划、培训计划、出国(境)计划、发文计划等各类计划分别送有关处室汇总审核。未及时报送相关计划或未纳入下一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予追加和开展。
第三十五 条各处室(单位)要认真落实厅党组工作安排和厅领导要求,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应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处室(单位)牵头负责,协办处室(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六条 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依法认真办理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全体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自治区监察部门的监督。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 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九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 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厅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四十二条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件,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交办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有关部门会办件,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厅领导交办事项、年度重要工作等进行督办,并适时通报办理情况。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实行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处务会议等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全区性会议、全体干部会议。其中,厅党组会议按照《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工作规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厅务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和主持,厅领导、驻厅纪检监察组相关同志、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通报厅党组会议有关决定,安排部署重要事项。
(二)讨论提请退役军人事务部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重要请示、报告和有关重大问题。
(三)讨论上报自治区人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讨论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发展规划。
(五)讨论决定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审批、审核事项。
(六)讨论决定本系统的重要工作会议方案和重要材料。
(七)讨论决定本系统的表彰、奖惩事项。
(八)通报重大问题、重大工作情况,分析形势,研究措施。
(九)审定各处室(单位)提请研究的重大问题。
(十)听取各处室(单位)工作情况及下一步计划。
(十一)其他需要厅务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和主持,副厅长、驻厅纪检监察组一名同志参加,一级、二级巡视员,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其他列席人员范围由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领导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贯彻落实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的决定事项。
(三)研究决定需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和需下发的重要文件以及提交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需提请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区政协审议的议案和提案。
(五)审议退役军人工作地方性行政法规、规章送审稿和以厅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部规章制度。
(六)听取有关处室、单位专题汇报,分析退役军人工作形势,研究工作措施,部署重要工作。
(七)研究决定涉及重大集体上访事件、重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
(八)研究决定厅系统年度工作要点、会议计划、立法计划、培训计划等。
(九)研究审定厅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安排。
(十)研究决定有关处室(单位)提请会议审议的有关事宜或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十一)研究讨论召开重要工作会议、大型活动、重点调研、重点工作督查等事项。
(十二)研究讨论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十三)其他需提请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提请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厅领导或相关处室(单位)提出,经分管厅领导、会同法律顾问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后,提交厅长审定。厅长审定后的议题,由承办处室(单位)提交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汇总。
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处室(单位)牵头起草,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审核把关,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批印。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凡提交讨论的事项涉及相关处室(单位)的,会前应进行充分协商。存有不同意见而未经分管厅领导协调的,一般不安排会议讨论。
第四十七条 厅领导和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第四十八条 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起草,按程序报厅长签发;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四十九条 分管厅领导受厅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汇报,研究制定有关措施办法,推动重点任务落实,或为提交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作前期协调、论证。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分管厅领导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处室(单位)负责人等参加。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分管厅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厅长审定。
第五十条 处务会议由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或主要负责同志指定同志召集和主持,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会议每周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部门及其领导重要决定、指示精神;传达通报厅党组会议、厅务会、厅长办公会议及有关会议精神;研究布置有关工作;其它须经处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全区性会议分为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会议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筹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由提请召开处室(单位)负责筹备,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厅领导报送请示,并附上会议方案、经费预算、会议材料等,经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由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党组书记、厅长或委托的其他厅领导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上级部门的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回顾总结年度工作,部署工作任务,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五十三条 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会议计划召开会议,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各处室(单位)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参加。从严控制在乌鲁木齐市以外召开全区或区域性会议,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关于精简会议的要求,严格控制各类会议规模,减少参加人员,缩短会议时间。切实改进会风会纪,精简会议议程,开短会、讲短话,提高会议实效。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严格控制规模、简化形式、降低成本,一般不要求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
第五十四条 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凡要求厅领导参加的,由党组书记或厅长指定;凡要求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由分管厅领导指定,会后应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厅领导汇报,并向相关处室通报。
第五十五条 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其他会议由主办处室(单位)负责组织安排。
第十章 公文处理
第五十六条 各处室(单位)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根据公文涉及事项缓急程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报送。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还应当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立法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应当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事一请,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确有需要,不得直接向厅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自治区党委审议或提请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公文,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五十七条 机关公文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统一管理。主送、抄送退役军人事务厅或厅办公室、自治区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呈报厅主要领导阅批。各处室(单位)应认真按照厅领导要求及时办理公文。
第五十八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各地州市或相关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事项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专门文件外,其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原由上不对经费事项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各处室(单位)牵头制定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前置审查后,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备案和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第五十九条 各处室(单位)办理公文过程中互相应加强协调,凡涉及其他处室(单位)职权的,主办处室(单位)应主动与有关处室(单位)协商,协办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要列明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分管厅领导决定;涉及厅外其他单位职权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征求厅外其他单位意见或会签公文时,应预留足够的时间。办理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来文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主办处室(单位)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来文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第六十条 厅党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厅文件由厅长签发,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分管厅领导签发。
第六十一条 除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外,其他处室(单位)不得对外行文。如需要向退役军人事务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部门请示报告或联系专项工作,应当以党组或厅名义行文。
第六十二条 严格公文分级分工审核,确保公文质量。各处室(单位)要健全审核工作机制,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认真审核公文,确保从源头上保障公文质量;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要加强公文处理的服务指导、督促检查和印制前核查。
第六十三条 精简文件简报。发文实行计划管理,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文件篇幅。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各处室(单位)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各地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六十四条 做好文件归档工作。各处室(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注重平时工作过程档案资料的积累、收集、整理,完整收集文件办理全卷宗材料,全面规范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积极推动纸质档案电子化。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五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部署,以及厅党组工作要求,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得有任何与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六十六条 代表厅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党组书记和厅长批准,重要的须提交有关会议集体审议;未经党组书记和厅长或集体研究批准,任何个人不得发表涉及退役军人工作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
第六十七条 严格贯彻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对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及有关退役军人工作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涉及退役军人工作全局重要情况、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以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第六十八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厅主要领导出差,须按有关规定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请假程序,承办处室(单位)应于报备期限前向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提交行程等信息。其他厅领导出差须事先向厅主要领导报告,并通知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各处室(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含四级调研员)出差、离乌、休假,经分管厅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厅主要领导审批,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期间,须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
第六十九条 发布涉及党和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各处室(单位)发布涉及退役军人工作部署、与服务对象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按程序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厅主要领导。
第七十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杜绝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杜绝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十一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二条 严格落实值(带)班制度。厅系统实行24小时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节假日、重要敏感时期有关处室(单位)要加强值守工作,重要岗位人员要确保通讯畅通。重大紧急情况、突发事件要按规定时限及时向厅值班室报告。
第十二章 自身建设
第七十三条 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厅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
第七十四条 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第七十五条 坚持廉洁从政,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杜绝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杜绝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
第七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七十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调研成果要及时形成调研报告。要积极为各地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
第七十九条 厅领导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信息,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撰写,并按程序审批后,交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刊发。各处室(单位)负责同志接受采访或发表言论,应严格遵守新闻宣传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十条 除统一安排外,对有关单位和地方邀请参加的会议、节庆、研讨会、论坛、展会等活动,厅领导和各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原则上不参加。从严规范在职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
第八十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决反“四风”、树新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