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数字化发展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
现将《自治区高效办成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业务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 新疆军区参谋部
2024年12月27日
自治区高效办成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
业务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24〕35号)《关于印发〈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新政办函〔2024〕30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落地见效。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历次会议精神,坚持以退役军人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动政务服务向退役军人需求导向转变。通过明确部门职责、强化政策协同、实现数据共享、重构办理流程,将退役报到、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自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预备役登记、户口登记(退役军人恢复户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社会保险登记、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障卡申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12项(见附件1)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联办事项高效整合、集成办理,逐步形成“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的政务服务新模式,稳步实现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高效办理。
本方案适用于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军士和义务兵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以自主就业安置的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方案)。
受理条件清单(见附件2)。
办理流程图(见附件3)。
1.退役报到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警士)和义务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办理退役报到,并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新服办”APP等途径查阅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申报流程。
2.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军士(警士)和义务兵,办理退役报到的同时,可申请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经办人核查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针对符合办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按照规定时间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3.自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
退役报到办理后,申请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且未参加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组织职业技能培训的,自主自愿申请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提高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
4.户口登记(退役军人恢复户口)
(1)退役报到办理后,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为需要办理户口登记的退役军人开具户口登记介绍信(电子证照),公安机关据此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新服办”APP、线下政务服务综合窗口、自助终端等途径提交相关材料,发起联办申请,公安机关对接“一件事”管理系统获取办件信息;
(2)经办人员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及申报材料,针对符合办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办理户口登记,发放居民户口簿;
(3)办理完成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将办件进度信息同步至“一件事”管理系统。
5.居民身份证申领
户口登记(退役军人恢复户口)办理后,申请人可线下办理居民身份证申领,公安机关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和材料,对符合办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核发居民身份证。
6.预备役登记
退役报到办理后,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40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
7.社会保险登记与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军队转交的数据,自动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无需申请人再申请。
8.社会保障卡申领
申请人发起联办申请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一件事”管理系统校验是否已有社会保障卡,若没有则提示到就近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若有社会保障卡,则复用社会保障卡信息。
9.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1)若申请人已办理户口登记(退役军人恢复户口)但未办理医保参保,可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灵活就业人员)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新服办”APP、线下政务服务综合窗口、新疆医保服务平台(PC和移动端)等途径提交相关材料,发起联办申请,医保部门通过“一件事”管理系统获取办件信息;
(2)经办人员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及申报材料,针对符合办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予以审批办结,并完成医保参保工作;
10.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办理之后,申请人可持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线下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保部门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和材料,针对符合办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1.信息反馈
申请人或相关部门可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新服办”APP等在线查看办理进度及办理结果,建立健全一体化反馈机制。
12.统一送达
政务大厅综合窗口负责材料流转和办理情况的追踪。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可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追踪办件进度,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相关事项完成办理后,政务大厅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按照申请人前期申请情况,将有关材料发放申请人(现场领取或邮政寄递)。
新疆政务服务网、“新服办”APP、线下政务服务综合窗口、自助终端均可办理。
通过多表合一、一表申报,结合数据推送和电子证照应用,不同事项相同的证明材料免于重复提交。通过“一网通办”、协同受理、优化流程,同步推进,大幅减少办事时间。申请人可以一次性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查询到相关具体业务的政策法规、常见问题等。
(一)业务定标及技术定标。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配合部门优化办事流程,细化工作任务,明确业务定标,制定印发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技术工作方案。(牵头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数字化发展局、新疆军区参谋部)
(二)发布“一件事”服务指南。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配合部门根据本方案统一服务事项标准,组织各部门条线认领、发布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由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配合各部门完成政务服务事项配置和服务指南维护,并在“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支撑管理系统”统一发布全区“一件事”服务指南,做到“一次告知”“统一入口”“统一标准”。(牵头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数字化发展局、新疆军区参谋部)
(三)依托“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支撑管理系统”完成网络打通、接口挂接及联调上线工作。由牵头单位会同配合部门根据《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技术对接规范》和技术工作方案完成办件收件消息接口开发,以及“高效办成一件事”接口服务网关挂接工作,由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配合各部门完成联调上线。(牵头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数字化发展局、新疆军区参谋部)
(四)提供基础能力及数据支撑。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各相关部门梳理并反馈数据共享需求清单(包括国垂系统挂载的数据目录),完成数据共享资源目录挂载。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按照国家标准将所涉及的本行业的证照电子化,并推送至电子证照库,在行业条线发布相关电子证照文件等。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做好“一件事”申报过程中数据复用、电子证照共享调用等工作,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提供技术支撑,实现证照材料“免提交”。(牵头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数字化发展局、新疆军区参谋部)
(五)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设立。由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协调各地有关部门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模式,推进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含高效办成一件事)统一配置,制定综合受理窗口审查要点,协调督导各行业条线业务部门开展业务培训。依托“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支撑管理系统”综合受理窗口实现统一收件和分发流转,由各地人民政府指导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大厅)“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窗口标准化建设,推进实现“一事跑多窗”变“一窗办多事”。(牵头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数字化发展局、新疆军区参谋部、各地数字化发展部门)
附件:1.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事项清单
2.受理条件清单
3.办理流程图
4.填写一张表单
5.材料要求
6.法定依据
7.四减成效
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事项清单
主题 名称 |
牵头 部门 |
涉及事项 |
实施层级 |
联办部门 |
备注 |
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退役报到 |
县(市、区) |
自治区退役军人 事务厅 |
|
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县(市、区) |
自治区退役军人 事务厅 |
|
||
自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 |
县(市、区) |
自治区退役军人 事务厅 |
|
||
预备役登记 |
县(市、区) |
新疆军区参谋部 |
|
||
户口登记(退役军人恢复户口) |
县(市、区) |
自治区公安厅 |
|
||
居民身份证申领 |
县(市、区) |
自治区公安厅 |
|
||
社会保险登记 |
县(市、区)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
|
||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县(市、区)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
|
||
社会保障卡申领 国发事项名称: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申领 |
县(市、区)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
|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灵活就业人员) |
县(市、区)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县(市、区)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县(市、区)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
受理条件清单
序号 |
涉及事项 |
受理条件 |
1 |
退役报到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日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
2 |
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 给付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3 |
自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 创业指导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六十二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应当区分不同安置方式的退役军人,组织适应性培训。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业培训。第六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定岗后,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可以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实际,选派到高等学校或者相关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专项学习培训。退役军人参加专项学习培训期间同等享受所在单位相关待遇。第六十四条 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教育优待政策。退役军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第六十六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以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组织开展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
4 |
预备役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 |
5 |
户口登记 (退役军人恢复户口)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四章第五十三条。退役军人报到后,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为需要办理户口登记的退役军人开具户口登记介绍信,公安机关据此办理户口登记。 |
6 |
居民身份证申领 |
公民可以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公民领取新证时应当缴销旧证。 |
7 |
社会保险登记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
8 |
军地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九章第八十一条。军人退出现役时,军队按照规定转移军人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
9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通过发卡银行联网核查并提供符合银行监管要求相关条件的中国公民。 |
10 |
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和变更登记(灵活就业人员) |
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登记。 |
11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登记。 |
12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跨统筹地区流动,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并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
办理流程图
(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办理流程)
(备注:退役报到、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自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为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
序号 |
申请方式 |
申请流程 |
1 |
APP端 |
申请人登录“新服办”APP,选择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在线填写并提交《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申请表》和相关电子材料,发起联办申请。单事项申请表通过一表融合成电子表单,在线生成综合申请表并电子签章,免于申请人提交;对于电子证照库可调取的材料免于提交;暂时无法调取的材料,由申请人拍照或扫描上传。办理结果可通过“新服办”APP查询。 |
2 |
PC端 |
申请人登录自治区新疆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选择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在线填写并提交《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申请表》和相关电子材料,发起联办申请。单事项申请表通过一表融合成电子表单,在线生成综合申请表并电子签章,免于申请人提交;对于电子证照库可调取的材料免于提交;暂时无法调取的材料,由申请人拍照或扫描上传。办理结果可通过自治区新疆政务服务网查询。 |
3 |
线下综窗 |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中心,通过政务大厅“高效办成一件事”线下综窗进行现场办理。 |
4 |
自助终端 |
申请人可在自助终端进行现场办理。 |
填写一张表单
基本信息 |
姓名 |
|
性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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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
国籍 |
|
出生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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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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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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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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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
宗教信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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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态 |
|
服务处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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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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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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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地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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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信息 |
申报人 姓名 |
|
申报人 身份证号码 |
|
申报人与 落户人关系 |
|
|||
落户类型 |
|
落户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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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户主关系 |
|
||||
接收人 姓名 |
|
接收人 身份证号 |
|
与接收人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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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
出生地区划内详细住址 |
|
||||||
籍贯 |
|
籍贯区划内详细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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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军前户籍地 |
|
参军前户籍地区划内 详细住址 |
|
||||||
参军前户籍地 城乡属性 |
|
参军服兵役所在地 (具体至县级) |
|
||||||
落户地 |
|
落户区划内详细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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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亲姓名 |
|
母亲姓名 |
|
配偶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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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公民 身份号码 |
|
母亲公民 身份号码 |
|
配偶公民 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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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险种类型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
|||||||
人员类别 |
|
变更时间 |
|
参保区划 |
|
||||
参保状态 |
|
暂停参保 日期 |
|
||||||
医保单位编号 |
|
||||||||
申请补助金信息 |
入伍时间 |
|
退役时间 |
|
|||||
退役方式 |
|
银行卡号 |
|
材料要求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纸质材料规格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要求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1 |
“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办理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电子 |
1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电子表单在线生成 |
2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 |
1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
3 |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 |
1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
4 |
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 |
1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
5 |
职能部门出具的入编证明材料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 |
1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
6 |
委托人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 |
1 |
非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委托办理时需提供 |
7 |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 |
1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
法定依据
序号 |
法律法规 |
施行时间 |
所属类目 |
具体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
2021年1月1日、2024年9月1日 |
全文 |
全文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2021年8月20日 |
全文 |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1958年1月9日 |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18年12月29日 |
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第十二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四减成效
成效 |
过去办 |
现在办 |
减少比例 |
办理时间 |
254个工作日 |
157个工作日 |
38% |
跑动次数 |
12次 |
6次 |
50% |
递交材料 |
11份 |
7份 |
36% |
办理环节 |
12个 |
7个 |
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