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办法》出台的目的?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组建以来,始终坚持把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把通过教育培训实现稳定就业作为重要任务,着力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在军地各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在立足新发展阶段、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形势任务下,进一步改革完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政策制度体系的要求十分迫切。
一是落实国家要求。党中央高度重视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对教育培训工作的各个方面作出一系列明确细致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出台,为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需要出台政策文件加以落实。同时,《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拿出具体措施。
二是适应形势变化。近年来,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区域发展、乡村振兴等一系列国家战略全面推进,终身教育改革、职业教育改革、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深化实施,产业升级、技术变革趋势愈发迅疾,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随着国防和军队改革推向深入,退役士兵整体文化素质提升也对教育培训工作提出新的调整需求。
三是回应基层呼声。一直以来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在支持鼓励广大退役士兵获取更多学习深造机会,提升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政策实施情况有了较大变化,基层实践中也面对一些亟需解决的体制机制问题、政策落实问题和发展中的问题,需要以创新举措加以纾解。
二、《实施办法》能为退役士兵带来哪些政策优惠?
一是提供更多学习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引导士兵走好退役后第一步并在职业发展生涯中持续培养赋能,是实现稳定就业和高质量就业的关键。《实施办法》提出“建立包括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和终身学习的教育培训体系”,让退役士兵在接受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同时,能够通过适应性培训快速转变角色、融入社会,能够在职业发展过程中伴随终身学习,全面增加学习机会,有效提升职业能力。
二是给予更全面学习资助。《实施办法》提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进行代偿。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以及通过全国统一高考、高职分类考试考入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实行学费减免,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此外,《实施办法》中提到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南疆四地州和涉农专业在校退役军人和南疆四地州外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退役军人可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三是保障更多学习选择。为向退役士兵提供更多样、更高质、更可及的培训,《实施办法》提出,将退役士兵纳入自治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以职业素养提升、技术更新、技能等级晋升为培养目标,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拓展职业上升空间。对失业退役士兵,及时纳入失业人员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按照规定予以补贴。《实施办法》还提到,驻疆部队有关部门要做好面向现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支持其在服役期间学习储备多种职业技能,取得更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实施办法》对退役士兵的适应性培训有哪些规定?
首先,适应性培训作为退役士兵融入社会教育培训的第一课、必修课,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统筹安排,采取“互联网+培训”等多种教学手段,灵活安排教学,坚持即退即训、全员参加。
其次,适应性培训要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及时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解读、政策法规宣传、安全保密教育、心理调适、职业规划、就业创业典型经验介绍等,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
最后,退役士兵离队前,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宣讲政策形势,加强择业指导,实现区域内驻军单位基本覆盖。
四、《实施办法》对退役士兵的学历教育有哪些政策利好?
《实施办法》对不同学历起点退役军人的学历深造提出了优惠政策。
对于退役大学生士兵,支持复学,可按规定转专业,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并允许适当延长修业年限。
对于退役士兵接受疆内中职教育(含技工教育)的,可凭初中毕业证和身份证注册入学。
对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可免试就读我区成人高考专升本专业。
对于具有新疆(含兵团)户籍的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可申请参加我区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免试招生,自2022年招生起执行。
对于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的,可按规定增加一定分值投档。
本科学历退役士兵学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符合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或免初试优待。
五、《实施办法》在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退役士兵根据个人培训意愿,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并按要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一次“三免一补”(即: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职业技能鉴定费、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时间按照培训工种和等级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二是加强技能培训资金管理,退役士兵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从退役安置补助经费中列支,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实施办法》如何体现军地协调衔接?
明确服役期间的职业技能储备培训和离队前教育的实施主体是军队,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积极主动配合驻地部队持续开展“送政策进军营”等活动。
明确退役后的适应性培训、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终身学习的实施主体为地方政府部门。
在职业能力建设方面,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驻疆部队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军地建立军事专业与职业对应目录和军地职业技能证书衔接机制,士兵在军队获得的部分军事专业资格证书,在退役后就可视作对应的地方职业同级技能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重新鉴定评价。
七、《实施办法》如何落地生效?
为促进《实施办法》落地落实,《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中军地相关部门职责,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本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分工协作,共同推进政策落实。同时,《实施办法》提出,在抓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同时,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广泛开展专场招聘、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创业扶持等活动,多措并举搭建就业创业平台,扶持退役士兵实现充分就业、稳定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