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10-12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
2026年10月10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新退役军人规〔2026〕2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伤残抚恤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细化残疾等级评定、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抚恤待遇中止和取消的申请材料与办理流程,依法保障伤残抚恤对象合法权益,持续提升全区伤残抚恤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20条,在内容上对残疾等级评定、医学鉴定、抚恤关系转移、抚恤待遇中止和取消等作出细化规定。配套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评定结果告知书、关系转移证明、中止(取消)抚恤优待审批表及告知书等14套制式文书,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在我区落地实施作出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残疾等级评定、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抚恤待遇中止和取消等工作流程,统一全区办理表单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适用对象和工作原则。适用于《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且具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籍的人员,因战因公致残情形应当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自治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区残疾等级评定、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抚恤待遇中止和取消等工作,指导地(州、市)、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开展伤残抚恤管理业务。
二是规范残疾等级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分为新办评定、补办评定、调整残疾等级三类。新办评定,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向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补办评定,适用于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役时未及时评残的军人,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认定致残性质。经审核确认不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且无新增证明材料的,不再重复受理申请。
三是严格评残申请材料。新办评定需提交书面申请、致残经过证明、医疗诊断证明、2名以上直接见证人证明材料、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本人页)复印件、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补办评定还需提供能够证明服现役期间残疾情况、残疾性质的原始档案记载、原始病历、近6个月内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原伤残部位就诊病历及检验检查报告、诊断结论、军人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调整残疾等级需提供评定原残疾等级时的审批表复印件、原始病历原件、近6个月内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就诊病历及检验检查报告、诊断结论、伤残证件原件。
四是完善医学鉴定与异议处理。自治区、地(州、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医疗卫生鉴定机构,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建立专家库,专家须具备医疗卫生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须由3名以上专家小组成员共同签署。职业病、精神病的残疾情况诊断和鉴定由自治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申请人对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或收到《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后60日内书面申请再次鉴定,自治区指定的医疗卫生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为最终结论。
五是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程序。伤残人员退出现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后,申请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跨省迁移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地(州、市)迁移的,申请人向迁出地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迁入地居民户口簿(本人页)复印件、伤残证原件。经迁出地县级审核,填写《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迁入地县级核查、迁入地地级复核,自治区核实并完成伤残证件变更后,逐级退回,由迁入地县级部门将伤残证件发还申请人。县级以上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六是抚恤优待中止、取消和恢复。对符合中止或者取消抚恤优待情形的伤残人员,由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安机关通缉令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审批表,逐级上报自治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在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办理中止或者取消手续,收回伤残证件,自审批次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并向本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出具中止或者取消抚恤优待告知书。中止抚恤优待的伤残人员,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后申请恢复抚恤优待的,经县级审查符合法定恢复条件的,办理恢复手续、发放伤残证件,自审核确认的当月起恢复发放抚恤金,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
政策咨询电话:0991-301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