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03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
2025年8月25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5年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了《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5〕4号),在总结长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2013年施行的《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民发〔2013〕15号)作出较大调整,拓展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内容,提升配置工作规范化水平。我区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新民发〔2013〕61号)实施多年,在配置内容、办理程序、机构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与国家新办法存在差距。为确保政策连贯统一,切实维护全区残疾军人合法权益,持续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亟需修订完善。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6章30条,对原暂行办法在体例和内容上作了较大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申请渠道。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也可由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至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二是扩宽器具品类。立足残疾军人实际需要,国家《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办法》,新增32项辅助器具。其中假肢类新增3项,移动辅助器具类新增7项,生活自理辅助器具类新增8项,信息交流辅助器具类新增10项,其他辅助器具新增4项。
三是严格质量标准。细化足部假肢、膝部假肢等30余项康复辅助器具材质、技术指标。明确康复辅助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共援引30余个国标、行标,筑牢产品质量管控基础。定点配置机构因产品质量、服务问题,造成残疾军人受伤、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取消定点配置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是规范配置机构与使用管理。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框架协议等方式,选取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服务优质、具有良好配置经验的机构作为定点配置机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和定点配置机构监管等工作。同时明确残疾军人不得出售、出租在使用期限内的康复辅助器具。
适用对象:具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籍,退出现役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残疾抚恤的残疾军人。
政策咨询电话:0991-301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