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厅政府信息,提高退役军人工作的透明度,畅通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事业单位,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厅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所公开信息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事业单位拟发布涉及其他处室、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厅办公室负责厅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承办厅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厅本级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厅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厅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厅本级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厅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主动公开本部门相关政府信息工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本厅提出的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妥善保管、维护和更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
厅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事业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厅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应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组织机构信息;
(二)主要业务的办事程序、办事部门、办事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有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五)部门预算、决算非涉密内容;
(六)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和录用结果;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开;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符合解密条件的,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公开。
第九条 厅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在拟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条 在厅发文呈办单中设置“应予公开、不予公开”选项,由拟稿人提出是否公开意见,建议不予公开需说明理由。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内容和需要,厅政府信息公开采用以下形式:
(一)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门户网站;
(二)“新疆退役军人”微信公众号;
(三)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其中,厅门户网站及“新疆退役军人”微信公众号是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厅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息本身明确有产生时间的,从该时间算起;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从最后定稿时间算起。
第十三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厅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内容核实和保密审查;
(二)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厅办公室;
(三)厅办公室按要求认真核对稿件,审核通过后报分管领导签批,有重大或敏感信息的,应当报厅主要领导批准;
(四)厅办公室负责发布已签批的文件,并做好备案。
第十四条 已公开信息失效的,信息制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厅办公室;需要注销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注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依申请公开申请表》至厅办公室,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由收到申请的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可从厅门户网站下载。
第十六条 厅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要件不完备、内容不明确或没有按要求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的,自收到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厅认为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第十七条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报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或根据需要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厅办公室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
(二)厅办公室根据信息内容和厅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分工确定主办单位,并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单位;
(三)主办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核签后送厅办公室;
(四)厅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主办单位处理意见答复申请人。
第十九条 厅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意见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已经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可依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厅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五)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向本厅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本厅已作出答复的,可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七)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八)涉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主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
第二十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标准,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厅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机制,定期对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本厅对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厅办公室负责起草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年度本厅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经费开支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厅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厅办公室提交上年度本部门信息公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完善厅机关信息公开档案管理。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开信息及公开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应专卷存档,由联络员专人保管,认真收集梳理社会反馈意见,为完善本厅信息公开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立厅信息公开情况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厅办公室应及时督促纠正并向厅领导汇报: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目录有关内容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五)违规收费的。
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厅信息公开工作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评议和监督。与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行为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相关涉法问题,由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承接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