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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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23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烈士褒扬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强调要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为做好新时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烈士褒扬工作,结合国家层面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制定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相关措施,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形成协调配合机制,全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全面加强,烈士纪念设施提质改造和阵地作用发挥成效显著。为更好推动相关部门职责的落实及各部门之间联动机制的运行,亟需将这些经验做法以地方规章的形式加以总结和固化,形成长效化推进机制,保持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依据及参考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烈士安葬办法》《烈士公祭办法》等部门规章制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29条,分为总则、分级保护、规划建设、运用维护、组织管理、附则等6章。

(一)明确保护管理职责。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避免出现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的现象,确保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细化分级保护制度。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建设规模、保护状况等因素,将其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州、市(地)级,县级四级以及暂未确定保护级别的烈士纪念设施,提出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规范保护管理工作。重点规定自治区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申报条件、审批程序及零散烈士墓的保护方式。

(三)规范规划建设管理。明确烈士纪念设施的新建、迁建、改扩建的审批程序和建设要求,符合自治区实际和社会公共利益,避免盲目建设和资源浪费,体现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便于各地操作执行。

(四)加强维护运用工作。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现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展现烈士纪念设施风貌,宣传弘扬英烈事迹和精神。明确烈士纪念设施陈列展览、定期更新的原则和内容;建立健全展陈大纲、解说词审查制度;规范祭扫礼仪,做好烈士亲属祭扫服务保障。

(五)强化组织管理与监督。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的工作职责,提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志愿服务等方式,扩大社会参与度,形成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合力。明确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及违反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确保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合法合规,充分发挥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