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认定管理办法〉〈自治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评估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5〕1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开展自治区区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对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可申报。
1.已被各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并授牌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
2.园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运营资质。经政府批准设立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园地及入驻经营实体无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园地管理规范,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产业要求。
(2)配套设施。园地基础配套设施完备,能满足入驻经营实体生产经营需要;为入驻经营实体提供较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办公、会议、商务洽谈等场所;为退役军人提供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
(3)功能完备。园地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场地手续合法;具备与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及实训场所、设备设施和师资力量,具备基本的实训条件或创业孵化条件。
(4)创业就业服务。有专门的创业就业服务团队,具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技能实训、就业见习、创业孵化、政策咨询、跟踪扶持等专业创业服务能力;积极落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每年提供一定数量就业岗位用于吸纳困难退役军人就业。
3.园地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1)场地保障功能:为退役军人提供所需生产经营场地、办公条件、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2)就业服务功能:可以为有就业意愿的退役军人提供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发布相关就业信息。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或就业指导活动。
(3)创业指导功能: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实训)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退役军人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创业指导等创业孵化及指导服务。
(4)事务代理功能:设立退役军人政策服务专窗,提供工商注册、税收登记、社保办理、人力资源、法律援助等代办服务。
(5)政策落实功能: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创业培训、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
(二)认定数量。首批认定10家自治区区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
二、申报材料
(一)《自治区区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提供原件)。
(二)对照《自治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认定管理办法》《自治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评估标准》撰写的自评报告(附件2,提供原件)。重点说明服务成效、特色模式等。
(三)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等资质材料;地(州、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认定 文件;场地产权证明或5年以上租赁合同;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及退役军人服务专项支出明细;退役军人创业企业入驻名单及孵化协议样本;创业导师花名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承诺书(附件3,提供原件)。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同时将盖章与可编辑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并上报。
三、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被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认定并授牌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于2025年8月30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资格初审。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严格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审查推荐意见,报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的,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署审查推荐意见,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三)实地评审。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自治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评估标准》,对申报机构进行实地评审,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明确评审意见、评分结果及推荐认定建议。
(四)社会公示。对拟认定的自治区区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名单在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在公示过程中收到的异议,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组织核查。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情况。
(五)公告授牌。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发文认定,并授予“自治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标志牌。
四、其他事项
(一)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资格,并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申报。
(二)本公告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就业创业处负责解释。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乌日格娅,0991—3011062
附件:
1.关于印发《自治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认定管理办法》《自治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评估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5〕18号)
2.自治区区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认定申请表
3.自评报告模板
4.承诺书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5年7月7日